(一)案件摘要
白某與白某父系親生父女關系,白某父曾有一套房屋,因白某2008年欲購買萬達公寓一套,故白某父將其自身所有的房屋出售,將房屋所得價款交給白某,2015年白某要求其父騰出房產供自己居住,因白某父已無實際居住地方,故拒絕搬離,白某于是選擇要求其父將案涉房屋返還白某,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47459元及按照每月1984元計算實際搬離的占有使用費。
白某父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柴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白某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該案件系一般法與特別法選擇適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白某屬于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具有對世性,屬于絕對權,但本案特殊在于白某與白某父之間的法律關系,白某對于白某父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另一方面,法官判決在作出判決時也要考慮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考慮判決作出的群眾可接受性,故綜合上述原因,判決駁回白某的訴訟請求,在情理之中,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