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2018年6月22日傍晚,隋某打電話找姜某,要求姜某幫忙給劉某、隋某及朱某三家拉沙子墊牛圈,姜某在給劉某拉沙子的過程中,因車輛后溜,姜某在緊急情況下選擇跳車,被車后輪碾壓,導致受到嚴重人身損害。姜某認為自己為義務幫工人,劉某作為幫工的受益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某村委會為廢棄沙場的管理者,未對該廢棄沙場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亦需要在該過程中承擔賠償責任。三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姜某遂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本案經過一審、再審、二審多次庭審程序,最終以姜某與劉某調解結案。
姜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柴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劉某于2021年3月1日前給付姜某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假肢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11萬元;于2022年3月1再給付姜某11萬元,共計給付22萬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爭議焦點為兩個,一個是村委會在本案中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從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另一個是被幫工人在本案中的賠償責任認定以及賠償責任比例。一審中,判決村委會對姜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劉某承擔60%的責任,再審中,法院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應限于賓館、娛樂場所等主體,對于廢棄的沙場村委會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擴大了村委會的責任,故撤銷了村委會的賠償事項。而對于被幫工人劉某的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再審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只有在義務幫工人存在重大過錯時,才可以減輕侵權人即被幫工人的責任,但不宜擴大義務幫工人的責任比例。姜某在整個過程中,疏于對車輛的管理,具有重大過錯,因此以姜某與劉某3-7歸責。劉某覺得自己承擔責任過高,提出二審,但最終本案以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以調解結案的方式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