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汪某系汪某某之父,1994年汪某某因與他人發生沖突,在聚眾斗毆中死亡,汪某于2000年在刑事程序中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但因程序遺漏問題,對于汪某某的死亡賠償問題,一直沒有通過訴訟途徑得到解決。2021年7月,汪某選擇通過民事程序提起民事訴訟選擇解決,一審法院認為刑事案件中未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予以審理,直接影響被告人的量刑,對該案應通過刑事案件申請再審予以解決,而不宜另行提起訴訟解決,駁回訴訟。對此駁回裁定,汪某不服該裁定,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汪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武浩、柴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指令一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三)案件總結
本案面臨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允許對于民事賠償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但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已經提出,卻未予以審理能否直接提出民事訴訟還是需刑事再審是本案所要面對的問題。因法律存在相應的滯后性,無法規定的面面俱到,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僅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論述,認為這種情況屬于程序違法,但不影響另行提出民事訴訟,非需要刑事再審的情形。二審法院以附帶民事訴訟未進入刑事程序,現刑事程序已經終結,有權另行民事訴訟為由,撤銷掉一審法院的不當裁定,賦予了汪某的程序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奔案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特殊的民事審理程序,當事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也有權撤回對刑事附帶民事提起的訴訟,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并非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一定要并入刑事部分審理程序,并且自本起案件發生至今,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當事人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被審理的情況下,因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提出刑事部分再審予以解決的規定,故一審法院在無法律依據適用的前提下,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