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B公司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占用了A公司的土地,雙方合同約定由B公司以現金和房產的方式對A公司進行支付補償款。但是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經完成后,B公司僅僅支付了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對于房產補償一直未予履行。我方代理A公司通過訴訟的方式向B公司主張權益,管轄法院為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方提起反訴。本案較為復雜,從2017年立案直至2019年經過了一審、二審的多次開庭、詢問及現場勘查。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曉峰律師、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最終經過本所律師的代理,該案件在一審二審均判決我方代理的A公司勝訴,勝訴金額本金為930萬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的起訴維權時間與案件事實發生時間相距近15年之久,在代理該案過程中的難度在于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所以當時的證據材料的固定尤為的重要,這也在提示律師在為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時,要建議顧問單位對于一切工作材料進行系統的歸檔和留存,以備維權之需。另外,代理本案時相關的對接人并不了解15年前的案件事實,所以在啟動維權程序時應當全面衡量和評析所有證據體現的事實及風險,以避免訴訟中發生不必要的風險。本案對方雖然提起反訴,但鑒于本所代理案件時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所以本案最終支持了我方的本訴訴訟請求,駁回了對方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