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某銀行2016年12月-2017年1月,分別向某農場33戶農戶投放種植貸款。某農場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到期后貸款逾期。某銀行于2019年5月57日對保證人某農場進行法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某農場公章涉嫌造假,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原兩位管理區主任以騙取銀行貸款罪被定罪量刑,兩位農場管理區主任承認偽造公章與某銀行簽署保證合同,刑事判決判項中寫明“某農場人所騙取銀行貸款,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騙單位?!?/span>
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姜璐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分析
管區主任為《保證合同》加蓋公章事宜也足以讓某銀行相信某農場有簽訂保證合同的一事表示,且某銀行善意,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管區主任簽訂《保證合同》行為應當構成表見代理。第一,某農場管區主任以工作人員身份與某銀行協商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事宜,加蓋《保證合同》公章人員為某農場工作人員,且某農場管區主任也在加蓋公章現場。其身份足以讓某銀行相信某農場有簽訂《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保證合同》簽訂地點為某農場辦公室。加蓋公章地點足以讓某銀行相信《保證合同》簽訂行為經過了某農場許可。第三,某銀行發放的貸款款項直接匯入某農場賬戶。其款項流入足以讓某銀行相信《保證合同》簽訂行為經過了某農場許可。第四,某銀行為避免簽訂《保證合同》過程存在瑕疵,特要求管區主任提供了用印審批單用以核對。該行為可證明某銀行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三、案件判決情況
法院認定,根據農場管區主任身份、合同簽訂地點、款項流向等認定農場管區構成表見代理,某農場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四、辦案心得
對表見代理的認定,應結合合同簽訂地點、代理人身份、授權委托材料、收款賬戶、成交價格是否貼近市場價格等多方面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