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9年1月30日,某銀行與某地產簽署《合作協議》,約定開展網上資金托管業務。根據協議約定,二手房交易客戶雙方可與某銀行、某地產通過簽署《托管業務申請協議書》生成銀行托管賬戶,買方通過柜臺存現、電匯、專用POS機刷卡等形式向約定的托管賬戶支付托管資金,托管資金成功轉入托管賬戶后,協議書生效,某銀行按照協議書約定開始履行資金托管義務。2019年3月20日,宋某作為買方,經某地產居間介紹,購買賣方房產,宋某根據某地產公司指示,將購房款支付至某地產公司賬戶,并未進入資金托管賬戶。后某地產資金鏈斷裂,無法返還宋某購房款。宋某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賠償其損失。
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岳曉峰、辛燁、姜璐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分析
第一,《托管業務申請協議書》第二條明確約定本合同為附條件生效的合同,需托管資金成功入賬后,合同方可生效。因案涉資金未進入資金托管賬戶,宋某與賣方、某地產公司、某銀行簽訂的《托管業務申請協議書》未生效,某銀行不承擔資金托管的義務和責任。第二,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出具的《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指引》第十五條:“托管銀行承擔的托管職責僅限于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對實際管控的托管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托管銀行的托管職責不包含以下內容,……(五)對已劃出托管賬戶以及處于托管銀行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的保管責任;........”之規定,銀行僅對進入其托管資金賬戶中的資產承擔保管責任,因此,銀行不承擔任何托管責任。
三、案件判決情況
法院認定托管資金未進入資金托管賬戶,《托管業務申請協議書》未生效,銀行不承擔資金托管的義務和責任。
四、辦案心得
合同簽訂過程中,對于重點條款要進行標黑等重點提示,避免當事人主張該條款為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