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某系中石化油庫主任,因制止劉某某在工作場所內無理取鬧,對王某某實施了拖拽、拉扯等行為,致使劉某某受傷,因此王某某被指控涉嫌故意傷害罪,劉某某要求王某某賠償人身損害損失并追求其刑事責任。本律所接受委托后,通過證據證明劉某某的傷是陳舊傷,而非王某某的拖拽等行為導致;被害人對于受傷的事實結果也存在過錯;王某某的行為顯著輕微,因此應當免于對其刑事處罰。法院審理階段中,努力使委托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王某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張宏達律師(焦自檬律師協助辦理)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經佳木斯中院判決,王某某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三、辦案總結
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成功率雖然很低,但可利用無罪辯護為手段使審判機關對委托人作出從輕、從寬處罰,從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