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6年原告陳某通過淘寶購物認識被告姚某 ,相識后陳某在姚某處多次購買男女鞋,2018年10月開始,陳某支付姚某多次貨款購買鞋品,姚某未能按約定交貨,陳某于2019年3月開始找到姚某協商,姚某承諾于2019年4月15日前交付貨物,如不能按期交貨就返還陳某貨款并賠償陳某相應的損失,但姚某最終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交貨義務。在此之后,姚某陸續返還了陳某部分貨款,但仍拖欠陳某貨款498400元,現姚某拒絕返還剩余貨款,雙方也無法協商一致。
陳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姚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498400元(其中貨款458000元、違約金40400元),并給付原告陳某上述貨款利息(2020年3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58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案件總結:
原、被告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姚某已經收了貨款應當履行發貨的義務而未發貨,已經構成違約,原告陳某有權要求被告姚某返還貨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