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8月15日,申請人孫某與被申請人某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車輛經營承包合同書》,車輛承包經營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起到2027年7月6日止,孫某應向某出租汽車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車輛運營租金每天140元。孫某應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實際天數按時足額向某出租汽車公司支付定額運營租金,孫某享有某出租汽車公司的出租車使用權,孫某申請仲裁請求認定雙方系勞動關系而非合同關系。
某出租汽車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裁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孫某的仲裁請求。
三、案件總結:
孫某駕駛的營運車輛系某出租汽車公司以發包的形式提供給孫某的營運工具,雙方約定孫某向某出租汽車公司支付定額運營租金,孫某營運時間不固定,營運收入歸本人所有,孫某不需要到某出租汽車公司處報到,某出租汽車公司亦不負責孫某的考勤管理,雙方當事人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存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對價關系。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