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15日,某公司銷售分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加油站戶外廣告場地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廣告場地使用合同》)約定某廣告公司使用某公司銷售分公司所屬加油站(齊齊哈爾除外)戶外廣告場地發布廣告并支付租賃費用。合同約定廣告發布時間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廣告位由某廣告公司建設,建設費用由某廣告公司承擔,廣告場地租賃費用第一年2,000,000元,分別于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50%即1,000,000元,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000,000元;第二年廣告場地租賃費用2,200,000元,分別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50%即1,10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100,000元;第三年廣告場地租賃費用2,420,000元,分別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50%即1,21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50%即1,210,000元?!稄V告場地使用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某廣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廣告場地租賃費用的,應每天按照總租金的0.5%向某公司銷售分公司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某公司銷售分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某廣告公司支付50,000元違約金并承擔因此給某公司銷售分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合同簽訂后,某公司銷售分公司將合同約定的廣告場地交付某廣告公司,某廣告公司依約交付1,000,000元廣告場地租賃費用。
2019年12月26日,某公司銷售分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了《加油站戶外廣告場地使用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某廣告公司應于2019年9月15日支付的1,000,000元廣告場地租賃費用支付方式變更為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500,000元?!堆a充協議》簽訂后,某廣告公司按約定2019年12月支付了500,000元。但在《廣告場地使用合同》及《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某廣告公司拖欠了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的廣告場地租賃使用費500,000元、應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的廣告場地使用費1,100,000元及應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的廣告場地使用費1,100,000元。某公司銷售分公司多次向某廣告公司發出催費通知,但其仍不履行支付租賃費用的義務。某公司銷售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某廣告公司發出《通知函》,依據廣告場地使用合同及《補充協議》,要求某廣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廣告場地租賃費2,150,000元及違約金。同時要求某廣告公司將廣告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某公司銷售分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確認《加油站戶外廣告場地使用合同》及《補充協議》于2020年12月16日解除,某廣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某公司銷售分公司欠款2,150,000元并給付某公司銷售分公司欠款利息【以2,15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履行之日止】。
三、案件總結
《加油站戶外廣告場地使用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對租賃期限、租賃費用、違約責任及約定解除等進行了明確約定,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及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如果發生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