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張某、劉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張某、劉某向原告申請借款,借款額度為24萬元,借款期限為120個月,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7.5%。另外,2016年12月30日被告張某、劉某與原告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張某、劉某用哈爾濱市香坊區和興路XX號X棟X單元X層X號房產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7年1月18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借款。后因被告張某、劉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根據《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3條約定,有權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貸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馬洪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