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某銀行與某某供熱有限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某某供熱有限公司向某某銀行借款8500萬元,合同約定了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以及逾期罰息等。并且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其他被告人簽訂抵押合同為該價款合同進行擔保。后某某供熱有限公司逾期還本付息,某某銀行訴至法院,主張某某供熱有限公司支付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并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某某銀行委托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樸學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中應當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應當注意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其次應當注意借款期限,是否存在提前到期的約定條款及情形;對借款的利息及逾期、違約的罰息利率如何約定;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擔保的情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抵押擔保的情形且抵押物為不動產時,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是否已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