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殷某某與宋某某、王某、劉某某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某KTV包房唱歌時,因宋某某酒后對服務員產生不滿,將包房內液晶電視屏幕和電視機背景墻砸壞,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后,KTV老板張某某、紀某某、黃某某等人手持鎬把聚集該KTV門前與殷某某、宋某某、王某、劉某某、高某某等人發生沖突。分別造成涉事人員輕傷、輕微傷等損害。哈爾濱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殷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
殷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樸學松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經過辯護人的有效辯護,認定被告人殷某某聚眾斗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辯護人就公安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公安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殷某某手持酒瓶進行斗毆。證人龐某某、黃某某及宋某某的證人證言與視頻矛盾,不能相互印證。公安機關也沒有其直接證據證明殷某某參與斗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辯護人在進行刑事辯護時,應當詳細核查相關證據,從細枝末節中尋找破綻,確定辯護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