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1年6月,XX銀行XX分行與劉XX簽訂《個人購房借款(綜合)合同》。合同約定:劉XX向XX銀行XX分行借款27萬元用于購買位于XX市XX區XX路XX小區X棟X單元X層X號房產,借款期限20年,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同時,借款合同對于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未XX為劉XX丈夫,在共同還款聲明處簽字確認自愿與借款人共同歸還貸款,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XX銀行XX分行與劉XX簽訂《個人購房借款(綜合)合同》的同時,劉XX以位于XX市XX區XX路XX小區X棟X單元X層X號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XX銀行XX分行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劉XX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還款。XX銀行XX分行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XX銀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馬洪杰律師、孫婷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2.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劉XX、未XX共同償還XX銀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復利(按照《個人購房借款(綜合)合同》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并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劉XX、未XX到期不能清償的,以劉XX名下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XX銀行XX分行。
3.案件總結
原告依據借款合同按時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準備比較充分,庭審時被告未到庭,法官重點核實了罰息利率、復利等問題,并于庭審后一周即下判,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