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4年5月16日,XX銀行XX分行與李X菊簽訂了《XX銀行個人房產抵押綜合授信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簽訂后將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區XX街XX號X棟X單元3XX的房產抵押給XX銀行XX分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4年5月23日,XX銀行XX分行與李X菊簽訂了《XX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銀哈信字第1412XX號),合同約定:李X菊向XX銀行XX分行貸款人民幣85萬元,貸款期限自 2014年5月23日起至2037年5月23日止,貸款利率為年利率9.039%,以抵押給XX銀行XX分行的房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2014年5月23日,XX銀行XX分行依合同約定向指定賬戶發放了貸款。李X菊未按照《XX銀行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還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XX銀行XX分行訴至法院。
XX銀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孫婷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2.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3.案件總結
本案被告未到庭,法官重點核實了銀行提供的數額是如何計算的,罰息利率、復利利率等問題。銀行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法官的審查重點并不向民間借貸一樣放在借款關系是否存在,更多的注意力都放在訴請金額如何組成,故律師在開庭前必須做好準備,要在法官提問時向法官熟練演示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