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20年3月4日,XX銀行XX分行與馬XX簽訂了《XX銀行“惠民貸”產品服務協議》,協議約定,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本服務協議項下對應貸款合同約定的基礎日利率上浮50%。2020年7月3日,雙方簽訂了《“惠民貸”個人信用消費貸款合同》(合同號:202001231265999055200000302),合同約定馬XX向XX銀行XX分行貸款人民幣6800元,貸款用途為日常綜合消費,基礎利率為0.05%,放款利率為日利率0.0390%,年利率為14.0400%,貸款期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合同簽訂后,XX銀行XX分行依據合同約定向每人發放了貸款,但馬XX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故XX銀行XX分行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XX銀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律師、孫婷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2.判決結果
勝訴,法院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訴訟請求。
3.案件總結
本案庭審前,為了做好必要的預防及準備工作,鑒于“惠民貸”是網簽合同,是在手機上操作完成的,因此,為了應對法官針對合同簽訂問題提出的疑問,特別準備了《公證書》的復印件。庭審時被告到庭,承認了借款事實,對于欠款金額也無異議,承認銀行全部訴訟請求,法官最終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為由,判決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訴訟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