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8年5月20日,XX銀行XX分行與白XX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白XX向XX銀行XX分行借款19萬元用于購買房產,借款期限10年,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同時,借款合同對于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XX銀行XX分行與白XX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同時,白XX以其名下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XX銀行XX分行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白XX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XX銀行XX分行有權依據借款合同追究白XX的違約責任,為此,XX銀行XX分行訴至法院。
XX銀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武立新律師、孫婷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2.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白XX給付XX銀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復利(按照《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并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白XX到期不能清償的,以白XX名下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XX銀行XX分行。
3.案件總結
原告依據借款合同按時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準備比較充分,庭審時被告未到庭,法官重點核實了罰息利率、復利利率等問題,并于庭審后一周即下判,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