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8日,某銀行與管某某通過銀行個人網銀系統簽訂了《個人在線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幣95000元,貸款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年利率9.68000%,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同日,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了95000元借款。但被告自2020年4月21日起未按照《個人在線消費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款,經某銀行催收后管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吳昊、柴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1.被告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 51002.43 元;
2.被告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銀行借款的利息、復利(截止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 1811.75 元、復利32.26元,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以實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68%的 150%計算,并按月計收復利)
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561 元,由被告負擔。
(三)案件總結
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作為本案某銀行代理律師,我方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個人在線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及業務憑證等證據,充分證明雙方存在真實合法且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某銀行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放款義務以及管某某未按時足額還款的事實,在仔細研究合同關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后,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本案的難點在于罰息的計算方式較為復雜,這也是法庭關注的重要問題,如果計算出現錯誤會導致我方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