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
被告:李某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案件事實: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并出具借條,承諾于2015年6月份歸還本金80萬元及利息10萬元。之后,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陸續將上述借款本金付至被告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歸還借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予償還。故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返還借款本金80萬元以及利息10萬元。
原告劉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原告勝訴,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項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債權債務關系明晰,被告應當承擔還款義務。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該筆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1、原告與被告原為婆媳關系,在被告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原告想到的最直接的辦法肯定是通過兒子去催要,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因此,證人郎某最清楚事實情況,因此證人的證言應當予以采信。
2、在2017年2月前,被告與郎某還未離婚,債務還屬于被告與郎某的共同債務,因此,在此期間,只要原告向郎某或被告一方主張債務,就足以起到中斷時效的作用。
3、通過證人郎某的證言可以明確知曉,原告曾不止一次向被告催告要求其還款,包括通過直接打電話、要求郎某轉告等方式,訴訟時效因原告的催告而中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4、原告只是一位年近八十的老人,在原被告還存在家庭關系的情況下,她能想到的催款方式可能就是讓自己的兒子去轉告,或者給被告打電話,該做法合情合理,只要原告并沒有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應強人所難,不應對原告過于苛求。
5、從庭審過程中,各方也都能看出來,原被告的關系并不融洽,甚至可以說是比較惡劣,因此,原告不可能任由被告欠自己大筆的錢而不去催要,這種情況絕對不可能發生在原被告之間。
6、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借款,是原告的養老錢,原告早已經退休,沒有其他的收入和生活來源,被告拒不還款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實體權利,并將嚴重影響原告以后的生活。
綜上,法院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及代理意見最終認定劉某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向李某主張債權存在高度可能性,對本案債權截至本案起訴之日訴訟時效并未屆滿予以采信并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項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本案勝訴,并完全達到委托人的預期結果,委托人十分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