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A單位
被告:宋某
案由:占有排除妨害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系原北京市豐臺區房地產管理局,1995年房地產管理局與土地管理局合并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1年根據《關于對供暖鍋爐房調整管理單位的通知》(豐房地政發[2001]41號)的要求,房屋土地管理局將涉案房屋交原告接管,此后,一直由原告經營使用。2018年3月,被告無故占用涉案房屋,該平房無規劃手續,且不能用于居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立即搬離,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
故原告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并參加庭審,具體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至實際騰房之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按每月5000元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所建,被告宋某現居住在此涉案房屋沒有合法依據,故原告要求被告騰退返還此兩間房屋,于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原告A單位管理的涉案房屋騰空并交還原告。本案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所律師在收到A單位的相關訴訟材料后,于2018年5月10日去豐臺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將案件分派至方莊法庭審理,法庭于2018年5月30日組織調解,調解過程中,本所律師表達我方當事人的立場,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并主張被告立即騰退涉訴房屋,但雙方并未達成調解。
在調解未成的情況下,案件如期開庭,2018年6月20日上午方莊法庭開庭審理本案,本所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原告方的證據,并闡述代理意見如下:
(1)原告依據行政指令對涉案房屋進行經營管理,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原北京市豐臺區房地產管理局,1995年房地產管理局與土地管理局合并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1年根據《關于對供暖鍋爐房調整管理單位的通知》(豐房地政發[2001]41號)的要求,房屋土地管理局指定鐵營房管所將涉案房屋交原告接管,此后,一直由原告經營使用。鐵營房管所將涉案房屋交接給原告時,是按照現狀交付的,包括有產權證登記的房屋,也包括沒有規劃手續的自建房。這里需要更正的是,被告現在占用的兩間平房全部是鐵營房所交接給原告的,沒有原告自建的部分。原告有權對涉案房屋進行管理使用,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私自占用,原告有權要求其騰退。
(2)被告占用涉案房屋并私搭亂建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日常管理工作,還造成了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涉案房屋是原告作為供暖工作使用的管理站,被告非原告本單位人員,未經許可私自占用并進出涉案房屋,給原告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了極大不便。不僅如此,被告未經許可私搭亂建,從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被告擅自搭建的部分幾乎快與原告辦公樓相連,存在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涉案房屋附近有住宅樓,并且也經常有居民前來辦公樓辦理供暖業務,如果放任被告的違法行為,無疑會危及到原告及附近廣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害。為此,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結束后,本所律師立即趕往涉案房屋現場進行勘驗取證,對涉案房屋及其周邊環境進行拍攝,打印出照片并在A4紙上標注其方位和與相鄰建筑之間的聯系,后將該證據寄往法院。該證據也成為本案勝訴的關鍵要素。最終,法院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及代理意見,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并支持了我方主要的訴訟請求,本案勝訴,委托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