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單位
案由:物業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相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間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原告存在諸多違約行為,被告對其進行罰款等,后物業服務期限屆滿,雙方沒有繼續續約。現原告起訴被告,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85143.21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我方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本案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根據對原告服務的考核結果,對原告的違約行為進行罰款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違反誠實信用原因,依法應予駁回,原告對2017年11月份考核表中付款金額組成已簽字確認的情況下,又提出加減折抵的理論,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對2018年2月份付款金額提出的異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6月支付審批單中扣除的相關款項,均有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存在違約事實。在既已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我方有權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我方依據原告的具體違約情形扣減的違約金額不存在過高的情形,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在合同期間不斷重復出現違約情形,根本未進行任何整改,缺乏專業能力,服務水平低,服務期僅一年卻更換三位項目經理,正是因為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差,未能達到我方要求,未能像投標書中所承諾的,無法順利保障日常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所以,我方在合同期滿后才未與其續簽。
2、原告對于支付審批單及考核表內容是知悉并認可的。原告所述其并不知曉支付審批單及考核表內容的陳述是虛假的,與事實不符。我方每次支付當月費用前,都會將考核表及支付審批內容告知原告,這是雙方履行合同及付款的正常流程,也是慣例。原告所述不符事實,也不符合常理;原告既已了解動物所運行值守費用及加分金額,充分說明原告是知曉支付審批單及考核表內容的;從原告在合同期內從未提出任何異議的表現中,亦能夠證明原告對上述情況是知悉并認可的;從我方扣減的目的來看,我方也不可能不告知原告扣款原因。
3、物業服務費依雙方合同約定,按原告當月考核結果及服務質量實際支付的,原告對于實付金額亦未提出過異議;按照合同約定 ,考核只是我方單方對原告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原告是否簽字并不是必要條件。除了考核表所列的內容外,還包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原告作為物業公司都需要遵守。如果沒有達到我方要求的,我方有權扣除相應款項作為違約金;每月完成考核后,我們均會將考核表和支付清單提供給原告,由原告的項目經理將相關材料提給了原告,原告清楚扣分項、扣款原因,確定支付金額后,按支付金額給我方開具發票,我方收到發票后,向原告支付款項。因此,原告對于其應取得的款項組成是非常清楚的;原告在每月收到款項后,也從未向我方提出過任何異議,現在其表現地好像完全不清楚這個考核情況,有違誠實信用。
最終,法院根據我方代理意見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一審判決支持了我方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勝訴,且達到了委托人的預期結果,委托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