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7年某職業技術學院與某圖書貿易公司簽訂《圖書銷售合同》,由某職業技術學院從某圖書貿易公司處購買三類圖書,合同約定某圖書貿易公司保證圖書沒有權利和實物方面的瑕疵。因某職業技術學院未依約付款,某圖書貿易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而某職業技術學院則以某圖書貿易公司提供的圖書不符合約定為由,另案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圖書貿易公司為其調換圖書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某圖書公司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某職業技術學院為原告的案件,岳成所指派翟格民律師、鄭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職業學院的訴訟請求,某職業學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某圖書貿易公司所供圖書數量質量是否符合約定,是否構成違約”、“某職業技術學院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訴訟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首先,某圖書貿易公司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已依約交付圖書并經過某職業技術學院的驗收,某圖書貿易公司不存在違約。
其次,某職業技術學院提出的損失沒有根據。某圖書貿易公司已按照約定提供圖書,無違約行為。某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因圖書問題導致申請本科院校失敗的主張不能成立,且與某圖書貿易公司無關。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