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本案原告某雜志社系涉案雜志的出版單位,被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平臺上向用戶提供原告出版的上百期雜志的有償下載服務。原告遂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某雜志社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鄭偉律師、李一律師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合計25.32萬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某電子商務公司是否侵犯某雜志社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如下主要觀點:
涉案雜志系某雜志社編輯出版,某雜志社為涉案雜志的著作權人,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全部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即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某電子商務公司在其經營的平臺上向用戶提供涉案雜志的有償下載服務,明顯侵犯了某雜志社所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侵權。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