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為順利完成保護欄等設施的設計制造工作,某管理委員會與某有限公司簽署協議,約定由某有限公司聯系企業捐贈并完成設計、制作工作,捐贈企業可在加工的設施上冠名,期限為20年。設施交付后,某管理委員會實際使用了該設施,后又拆除,使用期限不滿20年。某有限公司以某管理委員會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管理委員會返還拆除的設施、賠償其差旅費損失。
某管理委員會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鄭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某有限公司與某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協議書》是贈與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及某有限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某管理委員會退還原物”。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1、《協議書》是承攬合同,并非贈與合同。某有限公司主張的贈與行為是由某有限公司與其聯系企業進行的,即某有限公司與其聯系企業之間存在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但該贈與關系與某管理委員會無關。
2、某有限公司無權要求某管理委員會退還拆除物品。因雙方簽訂的協議并未約定某管理委員會未到20年期限時,應當歸還委托物品,故某有限公司要求歸還物品的要求缺乏依據。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駁回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