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6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拍攝協議書》,約定雙方聯合投資攝制影片,A公司投資120萬并享有影片20%的收益,雙方共同享有影片的著作權。后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影片著作權歸B公司所有,但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投資款120萬元及10%的固定收益。《補充協議》簽署后,B公司并未依約支付第一期款項60萬元,A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訴訟中B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補充協議》。
A公司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鄭偉律師、李一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項60萬元及利息。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以下主要觀點:
A公司享受固定收益是以讓渡涉案影片著作權為代價的,《補充協議》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B公司未按《補充協議》約定向A公司支付款項已構成違約,B公司與案外之間的爭議與A公司無關。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項60萬元及利息。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