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本案第三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某知名系列童話作品中主要角色名稱的在先合法權益,后發現本案原告某紙業有限公司將該角色名稱作為商標于2011年申請注冊,并于2012年被核準注冊,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某紙業有限公司不服,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
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屾山律師、鄭偉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某紙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了第三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在先權益”。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陳述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首先,包含涉案角色的某系列作品系由鄭某某先生創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文學作品,目前仍處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且該系列作品及其角色名稱享有較高知名度,本案中涉案角色名稱可以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
其次,早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先知名作品的涉案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訴爭商標的漢字組成與該角色名稱在文字構成上相同,原告申請訴爭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涉案角色名稱知名度的取得是鄭某某先生創造性勞動的結晶,與之相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亦為鄭某某先生及第三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原告申請訴爭商標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從而不正當地利用了權利人“在先權利”,擠占了權利人基于該“在先權利”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理應依法予以無效宣告。
最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原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被訴裁定認定結論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了某紙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