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習某為某電視劇的導演,案外人楊某系該劇聘用的女演員,因該演員不符合該劇拍攝要求,經制片方、劇組討論將其辭退。作為該演員所屬公司的負責人余某卻歪曲事實,于2012年開始在其微博上聲稱該演員是因為拒絕導演提出的陪酒等潛規則要求而被辭退的,并對習某進行了大量含沙射影式的污蔑、誹謗,并誘導不明真相的網民對習某進行人肉搜索。無奈之下,習某將新浪微博網絡服務提供者及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習某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楊燦律師、鄭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余某刪除涉案微博、在微博上向習某進行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五千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余某是否侵犯了習某的名譽權”。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主要觀點如下:
余某發表侵權微博文章時,雖未指明道姓,但根據其侵權文章內容,可直接推斷出余某所影射的導演具有惟一性且即為原告習某本人。余某故意以歪曲事實的方式對習某進行人格污蔑與誹謗,具有侵權主觀故意。而大量受余某欺騙的網民紛紛轉載余某的微博,相關媒體也受其誤導發表了評論文章,使得習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而該損害事實與余某實施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余某的行為侵犯了習某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