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潤滑油公司曾欠付某煉油化工總廠一批貨款,后該筆債權被劃轉至本案原告某潤滑油廠,因某潤滑油公司未依法年檢,1998年被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某潤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門為A公司,A公司的主管部門是本案被告某銷售公司。2007年左右被告依法將A公司注銷。原告認為在A公司未依法對某潤滑油公司債務進行清理的情況下,就被被告注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300多萬元。
某銷售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屾山律師、鄭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潤滑油廠的訴訟請求,某潤滑油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某潤滑油廠能否要求某潤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門A公司的主管部門即被告承擔其貨款損失”。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注銷登記前,雖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成立清算組的,或清算主體先于該企業被注銷登記的,不再繼續追及。故某潤滑油廠無權要求某潤滑油公司的主管部門A公司的主管部門即被告承擔其貨款損失。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某銷售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