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A銀行與C能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C能源公司在一年內可向A銀行申請最高額為4000萬元的授信額度。同日,雙方簽署了《保理服務合同》,約定C能源公司將其在B 銷售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A銀行,作為其向A銀行申請使用授信后的還款保障。為確保C能源公司能履行還款義務,A銀行與D重鋼公司,與紀某、魯某分別簽署了擔保合同,由D重鋼公司、紀某、魯某為C能源公司的合同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A銀行將B銷售公司、C能源公司、D重鋼公司、紀某、魯某起訴至法院,其中要求B銷售公司償還A銀行受讓C能源公司的應收賬款約1584萬元。
B銷售公司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運生律師、鄭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定,C能源公司不對B銷售公司享有應收賬款,A銀行對B銷售公司的主張不成立,不支持A銀行對B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B銷售公司是否應向A銀行承擔應收賬款付款責任”。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A銀行訴稱的涉案應收賬款不存在,無權要求B銷售公司償還。A銀行提供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上印文均為假印章所加蓋,A銀行不能證明涉案應收賬款的存在。而且A銀行在確認C能源公司提供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項下應收賬款真實性、合法性時存在過錯,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有其自行承擔,與B銷售公司無關,其應向本案其他被告主張權利。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不支持A銀行對B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