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5日,劉某與苗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苗某將位于西安市浐灞半島某區某棟某單元某室的房屋出租給劉某使用,租期自2018年6月1日其至2019年5月31日止,月租金為1300元,租金以年支付,物業費、水費、電費由劉某承擔,押金1300元。其中租賃用途約定為僅作為居住使用。合同簽訂后,苗某將房屋交付劉某使用。2019年4月30日,苗某、岳某與劉某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協議》約定,劉某對案涉房屋續租兩年,除每年租金調整為17100元,其他合同條款有效。苗某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岳某代苗某處理出租事宜,因劉某欠繳電費、物業費等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劉某退租,并于2019年6月份搬出案涉房屋,并接受了退還的押金,向苗某出具押金收條1份。
后劉某及某燒烤餐飲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判令苗某、岳某向劉某、某燒烤餐飲公司、某物業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3萬元、經營損失3.2萬元,并承擔公證費用4500元。
苗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該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賈濤、余曉曉律師擔任苗某的訴訟代理人。
二、判決結果
判決駁回劉某、某燒烤餐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勝訴。
三、案件分析
本案代理律師經詳細了解案情,并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提出以下主要觀點:
1、本案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某燒烤餐飲公司并未合同一方主體,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2、《房屋租賃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居住使用。”第七條約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根據前述約定,劉某無權將房屋作為商業用途,亦無權將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如其擅自將房屋作為商業用途或轉租、轉借他人使用,均屬于違約行為,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如劉某存在擅自將房屋交于他人使用或替他人保管物品等行為,其與他人之間屬于另一法律關系,無法在本案中予以處理;
3、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發現停電本就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產生損失,因其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導致的一切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如因其保管不力或履職不當導致的其與他人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等應另案處理。
最終,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并駁回了劉某及某燒烤餐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