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9月19日6時許,宋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沿丈八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晶城秀府北門附近時,適逢環衛工人趙某某在此作業,電動車與趙某某發生碰撞,致趙某某與宋某某倒地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某某即被送往兵器工業五二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遠端骨折;并于2019年9月19日住院,至2019年9月30日出院。趙某某自事故發生后共花費醫療費48498元。該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宋某某負全責,趙某某無事實責任。
后趙某某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判令宋某某支付趙某某醫療費48498元、誤工費3819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100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720元,訴訟費由宋某某承擔。
西安市雁塔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該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賈濤、余曉曉律師擔任該案的訴訟代理人。
二、案件結果
經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調解,最終宋某某同意2021年5月15日前向趙某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7萬元,并承擔鑒定費及案件受理費。即調解結案。
三、案件分析
本案對于趙某某的爭議焦點為“各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樹立了相關證據,并發表了代理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百分之百;(五)無責任者不承擔。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宋某某應對趙某某的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之規定,并結合本案的事實及證據,趙某某的訴訟請求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宋某某主動提出調解,趙某某基于盡快拿到案款等目的同意調解,在代理律師參與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宋某某事后也按期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