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張某的姐姐因病去世,去世時未留下書面遺囑。張某在處置姐姐留下的財產時,遭遇到此前借住在姐姐家的孫某的阻撓。孫某稱,其為姐姐收養的義子,在姐姐離世前的幾年內一直照顧著姐姐,應當具有繼承資格,要求參與共同分割張某姐姐的遺產。張某在咨詢了身邊的朋友后,和孫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孫某最遲于2019年5月31日從現居的姐姐房屋中搬離,張某為表其對姐姐日常照顧的感激,一次性支付孫某80萬元。但孫某在收到款項后,以種種理由拒不搬離。
后張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訴求為:判令孫某立即搬離涉案房屋,并按照同期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金市場價格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實際搬離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用。
張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楊林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孫某立刻搬離案涉房屋,并酌定按照某價格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實際搬離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用,即孫某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的難點有三:
其一是孫某在庭審過程中堅稱其為姐姐的養子。當事人對此表示非常憂慮,尤其是在看到孫某出示的某一醫院就診單親屬關系一欄醫生所寫“養子”時,表示無比憂慮。對此,律師緊扣孫某和姐姐并未在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這一法律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對孫某提出的一切證明都進行了反駁。
其二是孫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協議書》的效力進行了否認,認為《協議書》是在其被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理應被撤銷。為此,孫某還提起了撤銷之訴,但在律師的咨詢指導下,該案由張某本人進行了答辯,證明《協議書》的簽訂不存在欺詐的動機和可能性,最終撤銷之訴亦以孫某敗訴結案。
其三是對于租金市場價格的舉證。律師不但在庭審前準備了大量的同期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出租價格截圖,更是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說明了不同戶型對出租房屋成交價格的影響,因而在法庭酌定時能夠最大程度的幫助委托人獲得較高的酌定數額。法庭最終判決的價格雖然比張某訴求的計算標準要低,但張某在判決后也對判決表示了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