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3年5月15日,A公司與B公司雙方簽訂《設備采購合同》一份,主要約定∶B公司在A公司處購買 2臺中心傳動單管吸泥機,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588000元。設備交付后,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貨款 352800元,剩余貨款235200元未支付。2017年11月2日,A公司就B公司未付貨款向其發出律師函主張還款,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貨款。之后,A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訴求為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35200元以及逾期支付貨款的利息。B公司以雙方已簽訂《債務轉移協議》達成和解為抗辯依據。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廣州分所張淑芳、謝曉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公司貨款235200元及利息損失,即A公司完全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是否就剩余貨款達成和解”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已失效)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協議主體來看,原告并非《債務轉移協議》的簽訂主體,未曾參與其中。從協議內容來看,協議約定的內容為將B公司拖欠第三方的款項由B公司債務人代為支付給第三方,以沖抵B公司債務人的債務。該協議所涉及的債權債務與本案A公司主張的債權無任何關聯性。因此,B公司應當支付拖欠A公司的貨款。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由對方支付剩余款項及利息。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