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XX月XX日中午XX時許,石某在廣州某小區公共活動場所玩耍時,遭素不相識的謝某故意使用較重鐵制槍支快速重力錘擊右眼,致使石某右眼出血,腫脹淤青、疼痛明顯,石某親屬即攜石某就近至某醫院就醫并向廣州市某派出所報案,某A醫院作出診斷結果為“眼瞼挫裂傷”,并進行了清創、止血包扎、抗炎化瘀、破傷風肌注等治療。2021年XX月XX日,石某所受損傷經某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屬“輕微傷”。2021年XX月XX日,石某母親攜原告至某B醫院就診,花去前期激光治療等費用273.90元。
在上述損害事故發生后,石某母親要求謝某對石某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謝某及其母親魏某在事發后前期為息事寧人只支付了前期醫療費,在雙方談及石某后續治療時魏某馬虎應付,并拒絕承擔相關費用,而且至今謝某仍未向石某道歉。2021年XX月XX日,石某父母與魏某就石某右眼損傷及民事賠償等事宜在某派出所內進行民事調解,但沒有調解成功。
于是石某父母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謝某、魏某向石某書面道歉;2、請求判令謝某、魏某向石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法醫鑒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請求判令謝某、魏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石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廣州分所王雪儀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確認謝某致石某受傷,魏某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石某主張謝某、魏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據成立,由魏某一次性支付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辦案總結
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我方代理律師通過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代理意見,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魏某應當承擔支付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責任。本案自從接案以來,承辦律師就積極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因為子女被打,難免有情緒,需要發泄安撫。經過與當事人合理解釋,積極配合當事人需求,最終獲得當事人認可與稱贊。對于本案件的代理工作以及案件結果,當事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