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公司成立時為建設辦公大樓,向孫某等人租賃物業,某公司委托公司股東親戚蔡某出面簽訂合同,支付款項400萬元。某公司成立后,投入大量資金對涉案土地及建筑物進行擴建裝修,并投入使用。2019年,蔡某主張涉案物業為其所有,某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得不到保障,于同年7月開始搬離。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廣州分所凌捷律師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由蔡某向某公司返還涉案物業。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蔡某是否應當返還涉案物業給某公司,經過了一審二審,多次開庭,因為缺失關鍵的直接證據,只能提供大量的間接證據。我方的主要觀點是:蔡某僅為名義上的協議簽訂方,蔡某是某公司前員工,是接受公司的委托與孫某進行了承租土地的交易;某公司是交易的實際付款方,孫某簽署的租金收款收據原件由蔡某向某公司申請報銷費用時交還給某公司,由某公司持有;某公司也是承租土地以后的實際使用方,承租后地上房屋的改擴建工程均由某公司獨立實施,建設費用由某公司承擔支付;蔡某個人不具備出資400萬元承租8畝土地的經濟實力,也沒有承租的合理動機,更不可能在支付完400萬租金后,無償交由某公司做辦公大樓使用,而不像某公司收取任何使用費用。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某公司作為實際承租人要求蔡某返還其占有物即涉案物符合法律規定。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