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7月,雙方簽訂了技術服務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對工程建設與水利規劃利用關系及影響、工程對河道行洪影響、工程對河勢穩定影響、工程對堤防、護岸安全影響、工程對防汛搶險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總體防洪評價結論。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438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交了工作成果。期間,原告多次通過社交軟件催款,于2019年9月2日向被告發出催款函,并委托律師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發出催款《律師函》,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項。后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廣州分所凌捷律師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某投資建設公司支付服務費195040元及違約金30036.16元。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方的主要觀點為:1、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是格式合同;2、原告已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獲得水利部門的批復并非原告的合同義務;3、因尚未獲得水利部門的批復,原告現只按合同約定主張前兩期費用;4、被告已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基本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