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0日,出借人張某某與借款人宋某某、鐘某某共同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8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5月19日止。另,因為借款人違約的,承擔出借人追索為實現債權、抵押權所支持的一切費用。借款人鐘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并與出借人張某某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上述合同到期后,雙方又于2018年5月 20日重新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對上述借款進行展期,自 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其他條款未變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一直未歸還借款本金580000元。
之后,張某某向湛江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訴求為裁決宋某某、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0元以及違約金、對鐘某某名下不動產在抵押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宋某某、鐘某某承擔律師費、保全費、擔保費等。
張某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廣州分所李浩玲、謝曉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裁決宋某某、鐘某某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違約金、律師費、保全費、擔保費;張某某對鐘某某名下不動產在抵押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張某某完全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借款是否真實有效”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現已失效,現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案涉《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張某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宋某某、鐘某某支付了借款,宋某某、鐘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向張某某清償借款本息。但是,宋某某、鐘某某未清償,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同時,代理律師提供了相關出借款項的證據,如銀行回單等材料予以佐證。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