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王某(原告)與許某(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其自有的,位于三亞市某住宅樓一至八層的部分房間(即二至四層每層4個房間,五至八層每層7個房間)總共40個房間和一樓前臺(甲方居住的除外)租賃給原告用于經營旅租,租期5年,租金每年52萬元,履約保證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租金及保證金,并征得被告的同意,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費用合計元。
原告經營不到一個月,遇到新型冠狀 病毒爆發,因防疫要求,原告經營的旅租在政府、社區的要求下停業,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為此,原告與被告協商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口頭同意解除合同后又反悔。原告無奈將所有房屋鑰匙于2020年3月1日交給被告,表示不再占有所有租賃的房間。原告同時還了解到,被告在2010年建造案涉樓房時,有關部門僅批準其建設1棟5層,而被告違法建設了9層,整個樓房均未通過消防驗收。原告因此要求確認原、被告2019年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租賃款50萬元,履約保證金10萬元;
王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李寒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本案開庭后,雙方進行了調解,協商解除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支付給原告51萬元。
三、辦案總結
案涉合同中涉及的六至八層因系違法建筑應為無效約定。并且,整個樓房沒有通過消防驗收許可,根據《消防法》第十三條“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規定,案涉樓房不具備經營旅租業務所必須的條件,應當認定為無效。
開庭后,鑒于案件事實,被告方提出調解要求,達到了我方訴訟目的。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