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6月,某教育局與大地公司簽訂《幼兒園經營權項目合同書》,確認大地公司系幼兒園的中標單位,教育局委托大地公司對該幼兒園進行經營管理,合作期限自三年。2019年7月,賈某(原告)、褚某(被告)、大地公司(第三人)簽訂《合伙協議書》,約定三方共同提供資金、管理及技術合辦幼兒園,褚某負責校園具體運營。《合伙協議書》第三條對股權及款項支付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賈某、褚某、大地公司分別投入資金進行運營。褚某擔任園長,負責幼兒園具體運營及財務收支和管理。2019年12月,教育局向幼兒園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019年12月,賈某、褚某因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糾紛,幼兒園聘請案外人陳某擔任園長,負責幼兒園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褚某不再擔任園長職務,也不再負責幼兒園經營管理。2020年5月,褚某經賈某和大地公司同意,正式退出合伙。原告賈某以褚某在執行合伙事務時隱瞞收入、侵占資產及不繳納出資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褚某返還合伙經營收入及合伙資產、交納后續出資款。
褚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李寒松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駁回原告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本案焦點為并不是幼兒園的收支賬目或者是否繳納出資,而是賈某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規定,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本案中,幼兒園由賈某、褚某、大地公司三方合伙成立,并由教育局頒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如存在褚某侵占合伙資產、未承擔合伙債務及未足額繳納出資額的情形,應以幼兒園的名義對侵害合伙資產的行為人提起訴訟。賈某系合伙人之一,未經過全體合伙人推選,無權代表幼兒園提起本案訴訟,賈某提起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駁回原告訴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