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王某宇與王某彪簽訂《鋪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彪向王某宇出租美食街1間鋪面用于經營燒烤使用。合同簽訂后,王某宇辦理營業執照,后因欲加入美團外賣,平臺要求必須具備食品安全許可證,遂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但被告知所租鋪面沒有臨時規劃許可證,有被拆的可能性,而且不屬于固定經營場所,為可移動板房,不允許辦理衛生許可。隨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到鋪面進行聯合檢查,認為王某宇沒有食品安全許可證,不允許繼續經營。王某宇遂關閉店鋪停止營業,并將鑰匙交還王某彪,并要求王某彪返還租金、押金,但王某彪認為是王某宇違約退租,不同意退還。
王某宇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譚思思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王某宇租賃的鋪面為臨時建筑,因未取得臨時規劃許可證,雙方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判定王某彪退還押金及未占用期間的剩余租金。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就是“集裝箱作為美食街經營店鋪,是否屬于臨時建筑,是否應當辦理臨時規劃許可證”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王某彪出租的鋪面作為移動板房,占用公共區域進行商業經營,屬于臨時建筑。王某彪沒有提交任何批準建設文件證明鋪面的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于“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和第四條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之規定?!朵伱孀赓U合同》無效,王某彪應退還押金及未占用期間的剩余租金。
法院支持我方的觀點,判如所請。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