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1月,王某與三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簽訂《客房長期預訂合同》,約定由王某預訂公司受托經營的某酒店客房一間,期限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共計10年,總預訂款項為425119元。同日,雙方簽訂《房屋托管合同》,約定王某將《客房長期預訂合同》涉及的房屋租賃事宜全權委托給公司代為辦理,托管租賃費為34000元/年,托管期限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上述兩份合同均約定了仲裁條款。
合同簽訂當日,公司向王某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王某交來425719元房屋預訂款項,2018年3月31日開始,公司對房屋進行代為管理經營,并支付了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的托管房屋租賃費34000元。但之后公司未再按期支付托管房屋租賃費,2021年1月5日,王某委托岳成所向公司發送《律師函》,以公司構成嚴重違約為由,通知其自收到《律師函》之日起《客房長期預訂合同》解除,并要求公司退還全部預訂款,支付托管房屋租賃費以及逾期支付違約金。公司自收到函件后,未向王某支付上述款項。王某遂委托岳成所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主張:確認《客房長期預訂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解除;公司向王某退還425119元并支付利息暫計57686.90元;公司向王某支付律師服務費、保全費等合計24000元;本案仲裁費用由公司承擔。
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展宗莉律師作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二、裁決結果
經過獨任仲裁員的審理,仲裁庭作出如下裁決:1.確認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客房長期預訂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解除;2.公司向王某退還客房預訂款403863.05元;3.公司以應退還的客房預訂款為基數,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王某償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前述預訂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公司向王某償付律師服務費12600元;5.公司向王某償付保全費3000元、仲裁費11861元;6.駁回王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爭議焦點:1.關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2.關于王某主張的《客房長期預訂合同》已解除問題;3.關于王某主張的客房預訂款及利息應否支持問題;4.關于王某主張的律師服務費應否支持問題;5.關于王某主張的保全費、仲裁費應否支持問題。
《律師函》提出解除《客房長期預訂合同》的理由,一是公司未如約向王某支付托管房屋租賃費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王某簽訂《客房長期預訂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根據《客房長期預訂合同》的約定:合同履行期滿24個月,王某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仲裁庭依據上述理由確認雙方簽訂的《客房長期預訂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予以解除。
本案結果基本勝訴,仲裁庭支持了大部分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對案件結果以及代理律師均較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