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高某系三亞市某村村民,趙某不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010年5月2日,趙某與高某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書》,約定:高某將其擁有使用權的一塊宅基地轉讓給趙某永久使用,轉讓價款573600元,分二次付清,協議簽訂后支付173600元,趙某使用宅基地建房工程封頂后支付40萬元。協議簽訂后,趙某分四次向高某支付土地轉讓款共計226400元。后因三亞市政府打擊小產權房將趙某所建樓房予以拆除。趙某向高某要求返還購地款后未果,委托岳成所向法院提起訴訟,岳成所指派三亞分所展宗莉、譚思思兩位律師作為趙某的訴訟代理人。
趙某的訴訟請求是:1.確認趙某與高某于2010年5月2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書》無效;2.判令高某向趙某返還宅基地轉讓款2264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高某承擔(含保全費)。
二、裁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原告趙某與被告高某于2010年5月2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書》無效;二、被告高某返還原告趙某土地轉讓款173600元。另,由被告高某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以及全部保全費。
三、案件總結
庭審過程中,高某對趙某主張土地轉讓款為226400元表示異議,認為其實際收取趙某的土地轉讓款為170000元,但現有證據可證明趙某在簽訂協議后已向高某支付土地轉讓款173600元,高某沒有相關證明予以佐證其辯解,趙某亦對超出173600元的部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僅認可土地轉讓款1736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趙某與高某雖然簽訂了《宅基地轉讓協議書》并且已經實際履行,但是由于案涉土地系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趙某并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雙方轉讓土地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書》系無效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易買賣案涉土地時雙方均有過錯,過錯責任相當,各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且經過代理律師的積極溝通、協調,本案已執行完畢,委托人趙某對案件結果以及律師的工作均表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