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9月7日,王某與寇某、某中介服務部簽訂《西安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王某承租寇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區某住宅小區的房屋一套,租賃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押金3500元,租金按年支付,王某與2019年9月9日向寇某支付一年租金42000元,押金3500元,合計45500元。寇某應按租賃合同約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將房屋依約交付給王某。
王某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寇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后,期間一直和寇某溝通涉案房屋的交付事宜,寇某始終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將涉案房屋交付給王某。
另外,租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按合同約定向房屋中介部支付了居間服務費1750元。王某認為該房屋中介部作為中介方未將涉案房屋的詳實情況完全告知王某,也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寇某拖延交房后,房屋中介部也未有實質性作為促成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應退還王某支付的居間服務費1750元,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王某與寇某溝通退還租金,和房屋中介服務部溝通退還居間服務費的相關事宜,經多次交涉未果,因此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王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賈濤、余曉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調解出具了調解書,被告寇某承諾(15日內)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退還王某的租金42000、押金3500,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1500元。
王某與房屋中介部庭外和解,該中介服務部退還了王某居間服務費1750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本所律師代理的是原告一方,案件通過調解,在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權益,并促使被告盡快的履行了其法定義務。
1、弄清當事人的關注點很重要
本案被告欠原告房屋租金、押金已半年多,原告不但因此耽誤了孩子上學的安排,而且承受了經濟壓力,在處理該問題的過程中耗費了極大的時間和精力,原告因該事情打亂了工作和生活的節奏,所以解決問題的時間非常重要,越快越好。
原告立案后多次聯系法官解決此事,法官主持調解,但是寇旭麗在調解階段沒有向原告明示調解意向,因此法院按照流程安排開庭,但是在開庭前又突然發生了新冠疫情,因此該案在向法院交材料七個月之后,才得以在開庭庭審后經法官調解解決,當事人選擇調解也是基于盡快問題的態度。
2、打官司是為了解決問題,調解是解決問題的很好方式
解決糾紛有多種方式,在其他方式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訴訟是最終的解決方式。但訴訟的缺點也很明顯——時間長、經濟成本高、風險大、沖突激烈……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其他合法解決方式,律師建議先用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實在解決不了時,再選擇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調解貫穿始終,律師要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和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決定是否建議當事人調解解決,如果能調解解決,不僅能有效解決問題、化解矛盾,還能減少風險、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不失為解決問題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