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王某稱其需要現金周轉向陳某多次提出借款,陳某向王某賬戶分五次陸續轉入人民幣258000元(其中2020年9月18日轉入50000元,同年9月18日轉入100000元,同年9月25日轉入80000元,同年11月6日轉入200元,同年12月31日轉入8000元,以上合計25800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另外,在此期間王某因需要出差,但是自身沒有足夠資金,因此讓陳某替其訂購機票、車票、酒店,為此陳某墊付了上述各項費用共計10332元。后經陳某多次向王某索要上述款項,王某僅把陳某墊付的出差費用10332元返還了陳某,其余借款均因沒有錢等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因此,王某起訴至雁塔區人民法院。
王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賈濤、余曉曉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經法院調解,王某認可向陳某借款2580000元,簽署調解筆錄當天還款15萬元,剩余款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結清。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本所律師代理的是被告王某,本案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也對借款事實和金額全部認可,代理律師與王某進行了充分溝通,認為通過調解解決該訴訟是最好的方式,最終雙方也達成和解。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常常涉及案件利益分析與均衡,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需要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并且需要窮盡各種途徑竭力為當事人爭取利益,因此,律師較其他調解人更能了解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和應該承擔的責任,為公正維護糾紛當事人利益提供了空間,促進當事人接近司法、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