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6月16日,債務人朱某龍向本案原告崔某1借款30萬元用于償還其欠他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原告按照雙方約定,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向朱某龍賬戶內(nèi)匯款,履行了作為債權人的出借義務。2020年6月23日,朱垠龍意外死亡,但其欠付原告的30萬元借款未償還。原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求三被告作為債務人朱垠龍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時,清償朱垠龍生前所欠付的債務,訴至法院。在案件受理期間,我方將被繼承人的26萬存款申請查封凍結(jié),以便于本案執(zhí)行。
崔某1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王愷琪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jié)果
1.被告朱某1、朱某2、崔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對朱某龍的遺產(chǎn)進行清理,并從清理后或繼承的朱垠龍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崔某2借款30萬元。
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案件受理費5800.00元減半收取2900.00元,保全申請費2020.00元由被告朱某1、朱某2、崔某1負擔。
三、案件總結(jié)
本案為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我方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告知原告組織證據(jù),以確定原告與債務人(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后,便對債務人的家庭情況進行了解,以便確定被告,向全體繼承人主張債權。在庭審過程中,通過舉證證明我方訴請,取得勝訴結(ji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