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馬某某與某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利息、及逾期罰息等內容,馬某某以自有房屋作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某某銀行按期發放貸款,但馬某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構成違約。某某銀行訴至法院主張馬某某支付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
某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王愷琪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某某銀行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在辦理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時可能所涉事實及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但作為金融機構的代理人,應當認真核對事實,并承擔舉證義務,證實我方訴請。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有效性、抵押權是否設立、雙方履行合同項下權利與義務的實際情況,利息及罰息的計算方式、違約責任約定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