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孫某在某部隊服役期間,部隊集資建房,孫某于1995年基于其職級標準交納集資款21200元,并有集資款票據予以證明,某部隊認為21200元系超面積款,房屋定性為公寓住房(未提供建設案涉房屋為公寓住房的建房批復),某部隊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返還房屋。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兩個階段。
孫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二審均駁回某部隊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房地產管理局請求法院受理軍隊家屬住房清退案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2002】民立他字第8號)的規定:軍隊轉業人員、遺屬及退休干部子女與軍隊單位之間因部隊住房清退而發生的糾紛,在雙方沒有達成住房清退協議的情況下,屬于軍隊和地方在干部轉業,死亡以及離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歷史遺留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房地產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體辦法具有軍隊行政管理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30日《關于軍隊離退休干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的精神,此類糾紛應由軍隊和地方通過行政手段解決。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即屬于軍隊與轉業人員未達成清退協議的情況,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