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0年8月7日晚,孫某通過美團網預定某酒店房間,當晚17時30分左右辦理入住手續。入住112房間,大概一個多小時后,孫某到酒店前臺稱自己在房間內洗澡摔傷。酒店工作人員準備將其送醫。但孫某卻自行乘坐車輛離開。后孫某及其兒子又重新回到酒店,更換房間并居住了一晚,2020年8月8日8時許,才入住醫院,診斷結果為:閉合性胸外傷、左側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及肺挫裂傷。孫某要求某酒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某酒店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路勤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某酒店配備了防滑墊、防滑拖鞋、防滑地磚、警示標語并加裝了安全扶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 ,孫某主張某酒店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遭受損害,應對某酒店對其損害具有過錯,或者某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孫某不能證明某酒店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也不能證明某酒店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孫某主張某酒店提供的拖鞋導致其摔倒受傷,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