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0年,某集團下發批復文件,同意某煤礦擴充其資源,并明確了擴充煤層的具體坐標,某煤礦支付了100萬元煤炭資源預期收益金。后某煤礦將該批復文件作為擴充儲量依據,提供給當地煤礦整治整合審批機關,并通過政策審查,得以保留繼續開采,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了擴充劃界手續。2018年,某煤礦因不符合調整后的煤礦整治整合政策要求,被關閉。2020年,某煤礦以“雙方未簽訂書面的煤礦轉讓協議,在取得某集團擴充資源批復后,未將擴充資源變更登記,未實際開采為由,訴請某集團返還100萬元煤炭資源預期收益金。
某集團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武浩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雙方未就合同轉讓價款、變更過戶、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達成書面協議或口頭協議,轉讓方未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報批義務,未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未成立,未實際履行。判決支持了某煤礦的訴訟請求,某集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二審經法院審理,改判駁回某煤礦的全部訴訟請求。某煤礦提起再審,經再審法院裁定駁回了某煤礦的再審請求。
三、辦案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雙方雖未簽署書面采礦權轉讓合同,但某煤礦后續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手續及上報地方整治整合審批機關的事實,認定雙方已通過上述履行方式就擴充資源以其他形式形成事實合同關系。按雙方以其他形式訂立合同,轉讓合同關系成立。某煤礦利用擴充某集團的資源,整合后被保留,屬于對擴充資源的處分,已實際使用,已支付款項不應予退還。
本案勝訴,為某集團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00余萬元,有效的遏制了同類案件的發生,避免其支付上億資金的法律風險,維護了某集團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