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12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與被告董某、史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董某、史某向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申請貸款,借款金額40萬元,借款期限共計36個月,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31.58%,確定為年利率11.000050%。借款用途為支付其他經營周轉用款。同日,被告哈爾濱某汽車維修中心與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哈爾濱某汽車維修中心為被告董某、史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8年6月12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向《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借款。后因被告董某、史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
三、案件總結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經多次與被告溝通,最終被告將全部貸款還清,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